高唐縣匯鑫街道居民黃某:我和韓某均是二手汽車經營者,我經實地驗車后,與韓某簽訂了《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已知曉并接受車輛的現實整體車況且自愿以27萬元打包價格購買韓某的7輛別克牌小型轎車。兩個月后,我查詢車輛出險記錄發(fā)現,其中兩輛車為事故車。請問韓某是否構成欺詐?
答:民法上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須具備四個要件:1.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二手車的既往背景及使用情況,本身便存有變數,黃某作為常年從事二手車生意的專業(yè)人員,對二手車是否存在事故、水淹等情況,結合成交價格、專業(yè)知識和多年經驗,有所預判。且黃某對車輛進行了實地查看,對車輛情況有了全面充分的了解,亦可在驗車時查詢車輛的出險記錄來檢查車況,但他當時并未查詢。若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韓某在交易時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則韓某不構成欺詐。
(供稿:高唐縣人民法院 孔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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